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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窃刷获银行全额赔偿
作者:(律师)达燕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报道深圳两起类似的银行卡被盗刷案件被两个基层法院做出支持储户请求和驳回储户起诉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什么同类案件会做出相反的判决呢?

综合银行卡被窃刷案件的共同点,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该类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在ATM等存取款设备上安放了读卡器和监视探头等设备盗取了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取款密码后,用克隆卡盗取了储户银行卡内存款的。事实简单而清晰,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判决呢?

问题的核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当由储户举证证明1、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盗取的事实;2、银行的过错与储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的关联性。那么储户如何证明银行卡内资金不是自己支取或委托他人支取而是被他人盗取的呢?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储户更加无法证明银行在对存取款设备的管理上存在缺陷,造成卡内资金被盗,如果法院认定应当由储户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储户必输无疑;如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作为出发点,认定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如同储户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一样,银行同样无法证明案涉银行卡取款人是储户委托的第三方,银行就一定会被判输。正是因为法律层面上没有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才造就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我代理东莞一储户状告东莞某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总结该案的经验,我认为储户的应当承担如下的举证责任:1、银行卡和密码都未脱离自身的保管;2、证明被盗取的金额自己不是取款人或转账收款人或POS机消费人(要求法院调取银行监控核查),这样储户即履行了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东莞地区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已经开了判例的先河。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达燕
来源:法律无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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