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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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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无忧网会员类别

    第一类∶律师: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经年检注册合格的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
    第二类∶律师事务所: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
    第三类∶企事业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国内公司、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香港公司、澳门公司,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类:公众:指个人。

三、 服务内容

    1、法律无忧网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法律无忧网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公开咨询、电子邮件、发表评论等。 法律无忧网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
    2、法律无忧网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法律无忧网会在相关页面及电子邮件中做明确的提示。如用户拒绝支付该等费用,则不能使用相关的网络服务。
    3、法律无忧网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并自行负担上网所应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四、注册会员须知

    1、为提高法律无忧网信息服务的准确性,用户在申请使用法律无忧网律师、律所会员网络服务时,必须向法律无忧网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中注册律师事务所会员还需要经该律所法定代表人同意 ,并且在有任何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新。
    2、为提高法律无忧网信息服务的准确性,用户在申请使用法律无忧网个人、企业会员网络服务时,必须向法律无忧网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企业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中注册企业会员还需要经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并且在有任何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新。
    3、非律师人员不得冒充律师进行注册。一旦成为律师服务网站的注册加盟会员,本网站将通过电子邮件不定期地向加盟会员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加盟会员将同意和接受并不视上述行为为垃圾邮件;
    4、用户注册成功后,每个用户将拥有一个登陆法律无忧网的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5、本网站对加盟会员注册资料真实性保留审查的权利。

五、使用规则(以下内容特别提请注意 )

用户在使用法律无忧网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c)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d) 不得利用法律无忧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e) 不得利用法律无忧网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f) 不得利用法律无忧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法律无忧网的行为;
(g)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法律无忧网;

    如果会员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法律无忧网将有权自行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和帐号。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系统的记录可能作为会员违反法律的证据。

六、 隐私保护

    (1)保护用户隐私是法律无忧网的一项基本政策,法律无忧网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法律无忧网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a)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b)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 为维护法律无忧网的合法权益。

    (2)法律无忧网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法律无忧网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法律无忧网可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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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修改协议

    1、法律无忧网将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法律无忧网将会在相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
    2、如果不同意法律无忧网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十一、 法律管辖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发生法律无忧网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会员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律无忧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所有发给会员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都会以此形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本协议的修改权、解释权均属法律无忧网(深圳市新人和管理策划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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